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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诉讼
来源: | 作者:协鼎 | 发布时间: 2021-03-25 | 212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交易纠纷


一.企业直接向合作银行或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或者,企业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担保公司经过了解同意担保后向银行或信用社推荐贷款客户;1、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1、搜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材料持续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持续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时效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解释》的上述规定。理由如下:


第一,司法解释规定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可以参照商标法或专利法的规定。鉴于商业秘密多数具有技术内容,与专利比较接近,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涉及的是商业标志类,与商标比较接近,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第二,持续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则不能过于机械苛刻。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有所不同,一般认为,法律类型化的民事权利称为权利,如商标权等,而未类型化为权利、但法律给予保护的法益则属于民事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即属于民事权益。与知识产权专门法从积极层面保护商标权、专利权等绝对性权利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相关法益的保护机制具有其特殊性,系从消极的角度对相关法益进行补充性保护,即立足于制止符合不正当竞争条件的特定行为而保护相关法益。故较之商标权等专有权保护的法定性和确定性,法益保护则更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特别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相关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既要评判该竞争行为是否实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审查该竞争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对处于模糊地带的竞争行为,受损害的经营者对于竞争行为的损害性和违法性要件,特别是对该类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的认知辨识并非十分简易明确。当受损害的经营者认识到损害其合法权益竞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时,可能已经超过二年时间。如果就此认定起诉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则显失公平。因此,持续性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不能过于机械苛刻,既应当坚持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以发挥诉讼时效的制度功能,维护现存秩序的稳定性,督促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又可以借鉴《解释》的相关规定,兼顾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机制特点,以维护正当的竞争利益和公平的竞争秩序。